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根据《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文件规定,现将辽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二)非普通商品住房和非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5%;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市地税发〔2011〕22号)废止。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