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小白学土增(八)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来源:金穗源商学院

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重要税种之一,备受企业及税务机关的重视,那么土地增值税难在哪里?如何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从今天开始,我们一起从基础知识开始学习土增,分析土增,搞定土增!

在上期小白学土增(七)中,我们学习了“土地增值税基础知识中的纳税地点以及纳税期限”。

那么今天我们学习的是“土地增值税基础知识中的税收优惠”

首先穗友们看下面的导图,来对基础知识有一个了解。

相信大家在看完了基础知识之后都对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下面小编为穗友们讲解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


(1)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政策依据:《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2)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①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②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3)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4)关于个人互换住房征免税问题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5)关于个人销售住房问题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土地增值税问题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凡被撤销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进行的财产清理和处置的涉税政策均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政策依据:《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7)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8)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9)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学习

最后小编向穗友们提出以下几个问题,穗友们可留言进行回答,看看自己对今日所讲的“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掌握程度。

1.我单位一个项目正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符合普通住宅条件,同时增值额不超过百分之二十,请问清算时能否免土地增值税?

2.建造高级公寓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问题的答案小白会在下期为穗友们整理出,穗友们要记得关注哦!


下期我们不见不散!!!





请问下期我们学习什么呢?

下期小白会为穗友们讲“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清算概述”穗友们可提前预习。

相关政策链接: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令138号)


声明

转发文章的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或无法查实原作者姓名,还望谅解;同时,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如果您觉得我的公众号能够帮助到您,请多帮我推荐给您的朋友。也希望能够帮助到他们。


如果您有土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请微信:3341586979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