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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学土增(九)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来源:金穗源商学院

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重要税种之一,备受企业及税务机关的重视,那么土地增值税难在哪里?如何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从今天开始,我们一起从基础知识开始学习土增,分析土增,搞定土增!

在上期小白学土增(八)中,我们学习了“土地增值税基础知识中的税收优惠”。

那么今天我们学习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清算概述”

首先穗友们看下面的导图,来对基础知识有一个了解。

学习完了基础知识之后,接下来穗友们看看之前学员们提出的有关本节知识的问题老师是怎么样作出解答的:【税苑微诊】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如何确认?针对本节知识穗友们还可以翻看之前由王老师所写的原创文章《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学习

最后小编向穗友们提出以下几个问题,穗友们可留言进行回答,看看自己对今日所讲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清算概述的掌握程度。1.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如何确认?2.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问题的答案小白会在下期为穗友们整理出,穗友们要记得关注哦!


下期我们不见不散!!!





请问下期我们学习什么呢?

下期小编会继续为穗友们讲“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清算概述的剩余部分”穗友们可提前预习。


上期问题答案解析:


1.我单位一个项目正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符合普通住宅条件,同时增值额不超过百分之二十,请问清算时能否免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根据《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5号)附件的规定,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开发立项及土地使用权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4、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证明材料。5、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因此,若您企业符合上述文件条件的,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大厅办理优惠备案则可以享受减免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2.建造高级公寓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1)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因此,建造高级公寓出售不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穗友们在看了答案之后是不是和自己所做出的答案一样呢,如果一样的话说明穗友们对上期的知识以及掌握了!小编在这里给穗友们点个赞!

相关政策链接: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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