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学土增(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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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穗源商学院
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重要税种之一,备受企业及税务机关的重视,那么土地增值税难在哪里?如何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从今天开始,我们一起从基础知识开始学习土增,分析土增,搞定土增!
在上期小白学土增(九)中,我们学习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清算概述”。
那么今天我们学习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清算概述剩余部分”。 首先穗友们看下面的导图,来对基础知识有一个了解。学习完了基础知识之后,相信大家对土增清算管理中的清算概述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
下期我们不见不散!!!
请问下期我们学习什么呢?
下期小白会为穗友们讲“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中的清算审核”穗友们可提前预习。
上期问题答案解析:
1.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如何确认?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应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纳税额。
因此,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2.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穗友们在看了答案之后是不是和自己所做出的答案一样呢,如果一样的话说明穗友们对上期的知识以及掌握了!小编在这里给穗友们点个赞!相关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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