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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学土增(十四)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来源:金穗源商学院

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重要税种之一,备受企业及税务机关的重视,那么土地增值税难在哪里?如何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从今天开始,我们一起从基础知识开始学习土增,分析土增,搞定土增!

在上期小白学土增(十三)中,我们学习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收入的审核(2)”。

那么今天我们学习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扣除的审核(1)”。

首先穗友们看下面的导图,来对基础知识有一个了解。


学习完了基础知识之后,接下来穗友们看看公众号平台的原创文章:《红线外支出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土地成本的构成部分》《房地产公司土地更名时土地价款的扣除》《开发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学习


最后小编向穗友们提出以下几个问题,穗友们可留言进行回答,看看自己对今日所讲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扣除的审核(1)的掌握程度。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的答案小白会在下期为穗友们整理出,穗友们要记得关注哦!


下期我们不见不散!!!



请问下期我们学习什么呢?

下期小白会为穗友们讲“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扣除的审核(2)”穗友们可提前预习。

上期问题答案解析:



问:房地产企业卖房送车库,如何确认计税收入?

答:对于买房送车库,要结合开发项目证照情况来判断。如果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能相互验证并在规划上标明了房屋及车库建设,那么可以确认车位建设的合规性,在计税时可以视同销售商品房与车库的价款合并收取;如果合并收取价款的金额合理,可以视转让房屋与车库的总额为计税收入,相应的车库建造成本也可以扣除。但如果转让车位无法取得产权,是作为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车位,这样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其成本已按规定在可售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内进行了分摊,所以不得再行扣除;未经行政许可建设的车位,属于违章建筑。

穗友们在看了答案之后是不是和自己所做出的答案一样呢,如果一样的话说明穗友们对上期的知识以及掌握了!小编在这里给穗友们点个赞!

相关政策链接:


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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