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学土增(十五)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来源:金穗源商学院
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重要税种之一,备受企业及税务机关的重视,那么土地增值税难在哪里?如何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从今天开始,我们一起从基础知识开始学习土增,分析土增,搞定土增!
在上期小白学土增(十四)中,我们学习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扣除的审核(1)”。
那么今天我们学习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扣除的审核(2)”。
首先穗友们看下面的导图,来对基础知识有一个了解。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物业办公场所,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2.房地产项目会所、幼儿园,发生的装修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扣除?
3.工程监理费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扣除?
问题的答案小白会在下期为穗友们整理出,穗友们要记得关注哦!
下期我们不见不散!!!
请问下期我们学习什么呢?
下期小白会为穗友们讲“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扣除的审核(3)”穗友们可提前预习。
上期问题答案解析: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业务招待费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上述规定扣除。
穗友们在看了答案之后是不是和自己所做出的答案一样呢,如果一样的话说明穗友们对上期的知识以及掌握了!小编在这里给穗友们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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