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小白学土增(十五)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来源:金穗源商学院

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重要税种之一,备受企业及税务机关的重视,那么土地增值税难在哪里?如何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从今天开始,我们一起从基础知识开始学习土增,分析土增,搞定土增!

在上期小白学土增(十四)中,我们学习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扣除的审核(1)”。

那么今天我们学习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扣除的审核(2)”。

首先穗友们看下面的导图,来对基础知识有一个了解。


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扣除开发成本的审核上述基础知识导图介绍的十分详细,穗友们在认真阅读之后,相信大家对扣除项目中的开发成本就基本掌握了。
学习

最后小编向穗友们提出以下几个问题,穗友们可文末“留言”进行回答,看看自己对今日所讲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扣除的审核(2)的掌握程度。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物业办公场所,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2.房地产项目会所、幼儿园,发生的装修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扣除?

3.工程监理费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扣除?


问题的答案小白会在下期为穗友们整理出,穗友们要记得关注哦!


下期我们不见不散!!!



请问下期我们学习什么呢?

下期小白会为穗友们讲“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扣除的审核(3)”穗友们可提前预习。

上期问题答案解析: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业务招待费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上述规定扣除。

穗友们在看了答案之后是不是和自己所做出的答案一样呢,如果一样的话说明穗友们对上期的知识以及掌握了!小编在这里给穗友们点个赞!

相关政策链接: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声明

转发文章的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或无法查实原作者姓名,还望谅解;同时,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如果您觉得我的公众号能够帮助到您,请多帮我推荐给您的朋友。也希望能够帮助到他们。


如果您有土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请微信:3341586979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