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旧城改造中被搬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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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十:旧城改造中被搬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Q:
2017年各地大规模进行旧城改造。我厂是集体所有制的老企业,房屋破旧不堪,被列为动迁户,按照“政策性搬迁”政策给了一笔补偿费,其中包括被征用房产的补偿费。我厂的房产账面原价很低,与补偿费的差额很大,当地主管地税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请问,拆迁补偿也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A: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解释为:“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可是,在《细则》中,对什么是“城市实施规划”,什么是“国家建设需要”并没有表述清楚,一直到2006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项进一步明确,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你厂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申请,说明具体理由和相关法规的根据,请税务机关审批后,免征土地增值税。提出免税申请应当报送什么资料,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下面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为例。凡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因国家建设的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申请,提交下列资料:
(1)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表。
(2)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政府依法征收或收回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与有关部门签订的补偿合同(协议)复印件;转让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5)取得补偿或转让收入的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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