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眉山市财政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确定为: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6%;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经研究决定,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三、本公告从10月11日起开始实施。《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 眉山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眉市地税发[2006]110号)第二条、《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眉市地税发[2007]95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