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2010/9/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3.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预征率,于本文实施之日前公布,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公布的预征率与本文同时实施。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第二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
点击蓝字部分可查看源文件
以上法规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真实有效,文中插图为金穗源商学院编辑,转发使用请尊重原创,注明来源,涉及侵权行为,依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