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确认收入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申报表处理
我前一段时间写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最终理解房地产企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形为以下四种: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没有通过“60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会计确认收入;
4、部分省市认为“交房”节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又来了,有学员询问:通过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征税普通发票,如何进行增值税申报表填报?
我们理理思路:
假设金穗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增值税老项目,建设有1#楼和2#楼, 2017年5月之前1#楼预缴增值税20万元,2#楼没有预售收入。2017年5月2#楼收到预收款100万元,并通过“602”开具普通发票。再无其他业务,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我们得明确:在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之前,金穗源房地产公司通过“602”开具的普通发票,属于“预售款性质的收据”,而不是“真正”的发票。在交房的时候,企业再开具5%征收率的普通发票,然后业主持该发票缴纳契税、办理产权证。因此,在进行增值税申报的时候,该项业务仅仅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地(一个省有可能就有不同的做法)做法不一,罗列如下:
1、通过“602”开具的普通发票,仅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找税收管理员,手工清理税控盘,《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没有数字,申报表不体现。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填写通过“602”开具发票金额,同时“未开具发票”栏填报负数,对冲。
4、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老老实实做冤大头,按照5% 的征收率计算应交增值税税款。
注意:是缴3%补2%,案例中1#楼预交增值税20万元未开具发票部分是不可以递减应交税金的。
5、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同时在“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填报相同金额,实际税负为零。
穗友们,数字是我们每日最亲密的朋友,但背后却有可能藏着风险,以上5种情况存在是常态,不过自己要认清本质,要有自信坚定正确的原则。
通常这种自信来自于对税法的透析,来自自己多年的经历,来自平常对待工作的态度,希望大家遇到问题做深度思考,有疑问就找人请教或讨论,非常欢迎大家在评论中提出自己的质疑,这样您是在帮助所有的人!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
点击蓝字部分可查看源文件
本文系金穗源商学院原创文章,未经金穗源商学院许可不得转载,文中插图为金穗源商学院编辑,转发引用请尊重原创,注明来源,涉及侵权行为,依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