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地方税务局达州市财政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达州市地方税务局 达州市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以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的授权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以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三、执行时间(一)我市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执行时间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生效之日起执行。
(二)《达州市地方税务局 达州市财政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达市地税发[2006]149号)第二条“全市统一执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商用房2.5%,非普通住房2%,普通标准住房减半预征土地增值税”, 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生效之日起废止。
(三)《达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达市地税函发[2007]22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通知〉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统一执行土地增值税:商用房2.5%,非普通住房2%,普通标准住房减半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生效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