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磐地税政[2010]12号
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直属分局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领导,配备业务骨干,集中力量做好该项工作。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统计,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算工作计划,于7月10日前上报县局。
二、根据国税总局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的要求,调整我县境内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企业销售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调整为2%;销售非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2%调整为3%。
三、根据国税总局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的要求,明确我县境内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对确需核定征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房地产企业销售别墅、排屋、营业用房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6%。;销售其他房屋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本通知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