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房地产等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磐地税政[2010]7号
针对直属分局近期反映的有关房地产、建筑等税收政策问题,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经县局研究,现明确如下:1.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的,转让方和承受方都应缴纳契税。转让方应按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费用全额征收契税;承受方按国有土地转让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或竞买价格。对于因改变土地用途而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当就补缴部分征收契税。
2. 以个人合伙联建等形式建成房屋对外出售的,不得享受个人自建自用减免营业税的税收政策优惠。
3. 总包方取得分包方(不含个人)提供的正式(门征)发票的,对总包方可以按差额征收营业税。但个人承包的工程,总包人不得在营业额中扣减个人承包的工程款(正式发票)。
4. 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未能按实结算的,按2%带征土地增值税。
5. 国有土地出让,对转让方和承受方都应按产权书据征收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6. 调整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直属税务分局依法按照下列标准核定:(1)城区内平面式套房,面积少于60(含60)平方米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为2200元/平方米;面积在60-100(含100)平方米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为260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为3000元/平方米;(2)城区内的自建住房按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核定;(3)城区内别墅按建筑面积5000元/平方米核定;排屋按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核定;(4)建制镇政府所在地、新城区范围内土地属国有出让性质的住房出售,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核定;(5)县城、新城区、建制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外土地属国有出让性质的住房出售,按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核定;(6)营业房和其他不动产交易,由直属分局上报县局税政科,县局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加房屋造价核定后,通知直属分局据以征税。
有关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调整从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