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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衢地税发[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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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衢地税发[2009]39号

直属分局、衢江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衢州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分别进行预征和结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分别为:

(一)普通住房的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住房的预征率为2.1%;

(三)商用房的预征率为2.2%。


三、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在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同时,对符合结算条件的开发项目及时开展结算工作。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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