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告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应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2009年7月30日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略)
附件2:附表参考表样1-12(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