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调整工业用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温地税政[2009]65号)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工业用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温地税政[2009]65号

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工业用房转让增值水平,市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转让工业用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其计税收入的3%征收土地增值税。原温地税政[2006]206号第四条第1款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 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锦

 土增26个争议专题,各地是如何规定的?

● 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 新旧房界定标准是什么? 

● 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交土增税?

● 房企“两税”利息支出扣除有哪些区别?

 土地投资行为土增拿地成本的确认  

● 清算后尾盘销售,税金不能作为扣除项目?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还望谅解;同时,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土增清算,我们是认真的!想要获取更多信息,请扫码关注我。如果您还有实务问题,可以添加微信:3341586979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