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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市本级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衢地税发[200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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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市本级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衢地税发[2007]41号

直属分局、衢江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财农税字[2006]38号)文件规定,现就市本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划分。“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划分,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衢政办发[2005]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划分。
二、对转让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按衢地税发[2004]101、120号文件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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