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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舟地税函[2006]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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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舟地税函[2006]113号

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处室、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1、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非普通住宅,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在其转让时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其他房产,在其转让时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居民个人转让居住未满5年的非普通住宅和其他房产,既没有评估价格(指重置完全价,下同),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对其实行按实际成交价格或税务机关认定的计税价格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0.5%,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3%。
3、企业、单位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应按实结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根据舟地税函[2006]29号文件精神,对居民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减免审批授权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和市属各分局。
5、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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