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12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结合各地实际,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清算办法暂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规定,并请各地将在贯彻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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