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及本市的补充规定
沪地税地[1995]3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该通知第二点后半段有关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现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由于本市旧城改造大部分是生地批租较多,动拆迁任务繁重、难度较大,实际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等一至二年以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应推迟了开发周期,在五年(规定为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底)免税期内,往往还处于商品房建造期,有些地块和建筑面积都较大的项目开发周期更长,可能商品房建成后已超过免税期,因此,对本市成片开发项目作适当的放宽。即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其土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的,经我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