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2]83号【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615号)转发给你们,本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房地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问题的规定
沪地税地[1995]52号【全文废止】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大量的土地进入市场,当前有较多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转换经营机制和“三废”市政动迁等,利用土地级差,采取将本身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置换,现对有关税收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本市郊县地区普通标准住宅计征土地增值税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19号【全文废止】
近接奉贤县税务局反映,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本市普通标准住宅都是参照沪建建[1994]第0632号《关于批准〈住宅建设设计标准〉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1至9项标准认定。由于县、乡、镇地处较偏,住宅习惯、住宅售价和住宅消费观念与市中心城区有较大差异,要求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考虑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与每户平均建筑面积指标相协调,普通标准住宅是满足最基本的住宅需要,经研究,对本市郊县地区认定普通标准住宅计征土地增值税予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征收问题的规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事业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参建、联建后改为委托代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均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的补充规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将联建住宅出售有关土地增值税扣除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合同的房地产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和财税[2006]21号文件等规定,现对本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沪地税流[2005]59号文件的规定,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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