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1号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实际税负回归法定合理水平,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收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5%。(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四)商用房预征率为3.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20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