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发[1997]23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各市房地产管理局,地区建设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省地税局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源泉控管工作,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国税发(1997)48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实际情况,观对土地增值税的有关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增值税控管环节的管理
为了有效地实行土地增值税的源泉控管。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纳税人申报的应税和免税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按照规定办理完税和免税手续,及时签发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和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附件一、二)。各市、地局要严格加强对完(免)税证明的管理,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提高征收管理水平。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严格把关。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免)税证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手续;凡纳税人未取得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免)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有步骤地开展委托代征工作
为了加强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市、地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个别不易征管且计算应纳税款较易的纳税项目,可以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代征土地增值税。具体代征税业务的范围和批准手续,由各市、地地方税务机关制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代征单位进行纳税辅导,监督、检查代征单位政策执行及税款入库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标准付给代征单位手续费。
三、建立定期咨询制度
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不断研究解决控管中的问题,建立双方定期咨询制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介绍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及其变化情况;按月或(季)咨询房地产的有关情况,核对完(免)证明开具与办理权属登记的有关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提供有关资料;按期上报代征税款入库情况。开展咨询的目的是互相衔接有关业务关系,更好地促进征管工作。建立定期咨询制度,是双方互通信息、核实情况、检查工作质量、搞好源泉控管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求各地重视起来,制定具体措施,并不断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本着“相互支持,积极合作’’的原则,认真地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四、土地增值税完(免)税证明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