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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泉地税发[20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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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泉地税发[2013]8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闽地税〔2013〕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相关县级局要统一部署,严格管理,及时下达清算通知限期清算,督促企业按规定完成清算申报,组织精干力量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原则上必须按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在清算时发现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需要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核定征收。
二、为充分发挥税务中介机构作用,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效率,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主管税务机关应引导自身不具清算能力的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凡从事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须持有A级以上(含A级)等级资质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确实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方予采信。
三、对于2012年底前达到应清算条件未完成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相关县级局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对于2012年底前达到可清算条件未完成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相关县级局应确保纳税人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工作。清算情况于2014年1月20日前上报市局。
福建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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