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莆地税[2013]62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湄洲税务分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闽地税〔2013〕1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局要按照《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莆地税发〔2012〕92号)要求,对2012年底以前积压未清算的项目,在2013年底前完成全面清理。在前期工作落实的基础上,对下一步工作开展制定详细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力推进,组织精干力量进一步进行清算审核,实施方案于2013年8月5日前报送市局,清理结果分别于2013年9月15日及2014年1月15日前报告市局。对2013年新增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要按规定及时列入清算计划,下达清算通知限期清算。市局将适时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督导组,对各单位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进行督导抽查,进一步推进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二、自2013年9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实行核定征收的,按《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自2013年9月1日起,废止《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莆地税发〔2005〕157号)第三条第三款及《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莆地税发〔2010〕56号)第一、二、四条。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