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
漳地税发[2008]3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5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改为:漳州市区(直属、芗城、龙文、外税)、龙海市和漳州开发区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及别墅4%、土地转让5%;其余各县、常山开发区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及别墅4%、土地转让5%。
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对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的分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
三、设定建筑安装工程费预警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参照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漳建价[2008]001号)公布的住宅建安造价估价值和各县(市)、区地税局的调查测算情况,对我市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定预警值如下:
(一)多层住宅(6层含6层以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预警值为900元;
(二)小高层(7-12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预警值为1100元;
(三)高层(13层及13层以上)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预警值为1300元。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预警值管理,对超预警值的,要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规划立项、监理部门意见、施工变更图纸、预概决算等材料,并开展纳税约谈和纳税评估,责成企业主动如实申报、更正,对明显高于预警值(超过10%),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按预警值进行计算扣除,或列入税务稽查,实施清算检查。
四、对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比率按预征率标准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