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发[2010]4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土地增值税在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组织收入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强化征管手段,不断提高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水平。
二、加强预征管理
自2010年10月1日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各地要认真执行新的预征率,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三、规范核定征收方式
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5%。为有效堵塞土地增值税管理漏洞,各地要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不得将核定征收作为主要清算方式。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要经县(市、区)局审核确定。
四、切实提高清算水平
土地增值税清算难度大,政策性强,各地要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进行一次梳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算工作计划。对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要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清算,地税机关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认真组织清算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清算、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疑点问题,要及时与稽查部门沟通。
各市要选择3至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项目进行全面剖析,并作为典型清算案例,于年底上报省局。
五、加大督导力度
省局将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清算工作重视不够、进展缓慢的单位,将提出严肃批评。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