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知
张地税函[2009]64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2009年6月16日,省局下发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34号)(此文件由省局通过公文处理系统直接发至各市、县、区局),《规程》对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期的管理、清算流程等做了详细的规定。省局也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时限、确定了两种清算方式,对符合查账征收清算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查账征收清算方式进行清算,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清算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清算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为了贯彻落实好总局《规程》和省局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局冀地税发〔2009〕34号文规定,对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核定征收率在预征率的基础上应提高0.5至2个百分点,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确定。通过调查,结合我市经济运行及房地产业市场发展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核定征收率为:在原预征率的基础上提高0.5个百分点。
二、为解决在项目清算后再补征税款困难的问题,便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体现简化征收,预征税负公平、提高效率的原则,从2009年10月1日起,不论在清算时被确定为何种清算方式,在对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时,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追加清算率(即:第一条中在原预征率的基础上提高的0.5%的部分,简称清算率)合并预征入库,具体各类房屋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按照所附的《张家口市调整后各类房屋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览表》(附件1)执行。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清算资料及《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其土地增值税征收清算方式。
对符合查账征收清算条件的纳税人,严格按照《规程》及省局文件精神,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清算。
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确定为核定征收清算方式,也必须履行相关清算手续按规定进行清算,在年终或项目完工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后,纳税人应据实填写《转让房地产收入明细表》(冀地税发〔2009〕34号文的附表4)、《土地增值税核定纳税鉴证表》(冀地税发〔2009〕34号文的附表15),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四、对核定征收纳税人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已按原预征率申报但未入库的应税收入,应按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近年来,总局、省局都非常重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及清算工作。今年省局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列为财产行为税重点工作,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领会精神,认真学习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内容,切实抓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全面提高按规定管理水平。对已经开展清算工作的单位,要巩固清算成果,结合《规程》要求,进一步规范清算流程;尚未有效开展清算工作的单位,要立即着手开展清算工作。总局将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进行检查,审计部门也将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计,对符合清算条件而未清算的追究行政不作为责任。各县、区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狠抓落实。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