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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废止、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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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衡水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地税发[2008]2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衡水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把做好清算管理工作作为土地增值税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将《衡水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二、对纳税人有《衡水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简单的均以核定征收的方式对其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应以按帐核实清算为主。
三、各单位于1月15日前将本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领导小组及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小组人员名单上报市局税政三科。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地税函[2006]78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以前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与《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省局《办法》为准。
二、根据省局《办法》第十条规定,经市局研究,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确定为:住房(别墅除外)为0.3%;各类别墅、写字楼、商用房等为2%。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省局《办法》的学习、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及纳税检查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税源登记、纳税申报和纳税清算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

冀地税发[2006]51号【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经研究,现对《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条补充以下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幅度为0.3%-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按以下标准确定具体预征率。住房(别墅除外)预征率幅度为0.3%至2%,其中,市区(含县级市)预征率幅度为1%至2%。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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