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申报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在按规定提供清算资料时,应按要求填报本公告所附表格,并附送电子表格文件(附件1-3);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鉴证的,在按规定提交相关鉴证资料的同时,附送工作底稿及电子文件。
二、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进行清算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申报手续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行。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