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4]196号
各区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各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土地交易中心、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 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市税务局与国土资源管理局对单纯土地转让的土地增值税实行“联合控管、属地征收”的方式征收。
二、土地增值税控管程序:土地转让成交后,土地交易部门告知纳税人到区税务局办理纳(免)税手续。税务人员在审核申报表并与有关资料核对后,确定应纳税额,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税款。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据纳(免)税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条款失效】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宣传,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纳税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力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同时提供征税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对未取得纳(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财政部门要确保此项工作正常开展的经费。
四、在市土地交易中心联合办公的经费由七中心城区财政负担,由市财政局按季统一按联合办公实际入库税款的5%拨付工作经费给市税务局,年底通过结算从各中心城区扣回。市税务局将工作经费的3.5%拨付到市土地交易中心。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远城区土地交易部门联合办公经费按联合控管实际入库税款的5%拨付工作经费,远城区由各区财政负担并拨付,东湖开发区和武经开发区由本级财政负担,先由市财政局拨付,年终结算扣回。
联合办公经费要专款专用,如办公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法规宣传、经验交流、培训奖励等。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二OO五年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