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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长地税发[200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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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8]33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湘地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抓紧贯彻落实省局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各局要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契机,认真核实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收入及预收帐款的性质,严格按文件规定的相应预征率征收到位。经济适用房的确认,需房地产公司报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文件。
二、认真做好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普通标准住宅,各局应按文件第四条明确的界定标准及审核部门切实做好审核工作,审核工作需报送的资料及时间,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 ( 湘地税函[1995]170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对未经审核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一律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对经审核的项目,竣工以后,经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在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
附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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