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2]6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2〕6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 国税函〔2002〕61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调整为1%,并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征率征收入库的,应按政策规定办理清算后实行多退少补;此前未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可按新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条款废止】
二、切实抓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各地要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减为契机,全面清理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所有项目,认真核实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转让收入,严格按预征率征收到位,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及时进行清算。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征管,各地要利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优势,请他们及时提供转让方面的信息,并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时协助把好关,对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手续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三、认真做好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普通标准住宅,各地应严格按湘地税函[1995]170号文件规定做好审核工作,对经审核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预征时可按预缴率减半预缴土地增值税,对未经审核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四、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管理。各地要严格依法按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严禁擅自放宽政策或优惠照顾,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应按程序按权限报批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