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6]15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收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和省局《关于做好涉外企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1996]032号)精神,现就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涉外房地产专门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其他涉外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归口地方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
二、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实施前已签订开发和转让合同的房地产,按照省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湘地税发[1996]026号)规定征免土地增值税。
三、鉴于我省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实施前已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及转让合同,因国家对国税局和地税局征管范围的调整等原因,目前仍有部分未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经研究,对这部分符合免税条件的合同,申报时间延长至1996年12月31日止。各地应及时通知所属纳税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过期不再办理。其审批权限按《湖南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湘地税发[1995]025号)掌握。在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实施前涉外房地产开发及转让合同的审查、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政策性减免的核批及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确认等工作的基础上,办理各项审核手续。
四、各地涉外税收部门应认真学习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和法规,加强与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主动搞好内部关系的协调,因地制宜地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征管,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