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1996]142号)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建设委员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14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建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证明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式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完税(免税)证明手续。
(一)完税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签发;免税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具审核意见后,按照《湖南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市)、地州市、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签发。
(二)完税证明单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征收机关公章;免税证明单必须加盖土地增值税审核专用章方能有效。
二、对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代征。代征单位只负责按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结算书确定应缴税款的入库工作,不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审定、结算和检查。地方税务部门可按代征税款的3%以内支付代征手续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应建立完税(免税)分户台账,以便核对和检查。
三、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税的纳税人,可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办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必须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资格并报省地税局备案。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资格和未报省地税局备案的评估机构受理的有关转让房地产评估业务,其评估结果在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不予确认。
四、按照转让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税的纳税人,应按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房地产按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5]038号)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评估事项、凭估价格的确认和纳税申报等手续。
五、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征收办法,同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 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锦

 土增26个争议专题,各地是如何规定的?

● 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 新旧房界定标准是什么? 

● 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交土增税?

● 房企“两税”利息支出扣除有哪些区别?

 土地投资行为土增拿地成本的确认  

● 清算后尾盘销售,税金不能作为扣除项目?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土增清算,我们是认真的!想要获取更多信息,请扫码关注我。如果您还有实务问题,可以添加微信:3341586979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