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11月3日—2020年12月2日。各单位、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寄方式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列出相关的理由。
邮寄地址:汕尾市红海中路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财行科联系人:卓思年联系电话:0660-3296326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0.5%。
(二)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3%。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管理规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按核定方式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其他类型房地产不低于8%。
(二)纳税人转让旧房,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无法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的,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 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转发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汕地税发〔2010〕3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