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淮地税函[2010]100号
局属各单位: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文件,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所涉及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要求各级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做好土地增值税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学习,充分认识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通知中提出了十条举措(被业内称为房地产“新国十条”),在第二条明确提出: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房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新国十条”精神,于2010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计税问题,不仅对原有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进行重申,且提出了更加严厉的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二、强化征管、摸清税源、健全机制、严格预征
各单位要强化征管手段,集中精力配备业务骨干,夯实土地增值税征管基础工作;做好与国土、房管、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摸清本辖区土地开发与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对所有已开发销售的房地产项目要全面掌握,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预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不征或少征,确保预征到位,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严格清算规程,全面及时组织清算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充分合理应用中介机构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效率。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实行备案制
市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实行备案,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市局将重点对各单位清算情况进行抽查,并选择一定比例的纳税户移交稽查局进行稽查。
四、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建立问责机制
各单位要明确分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与清算工作,并强化职责,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市局将把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成效作为2010年度目标责任制与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对土地增值税预征不到位,不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查处一起,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及主要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