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皖地税〔2010〕38号)等文件规定,经过典型调查,准确测算,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1%;
二、除保障性住房外的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住房、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预征率为2%;
四、车库、储藏室、摊位等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1.5%。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池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池地税〔2010〕5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