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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滁州市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四项成本预警值管理的公告(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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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滁州市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四项成本预警值管理的公告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遵循合法有效、公平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现将滁州市区(琅琊区、南谯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予以公告,并做说明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四项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二、对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其四项成本高于《滁州市区2005—201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以下简称《预警值》)的,应由纳税人提供确凿的证明材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按审核确认的金额扣除。
三、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四项成本由主管地税机关按不超过《预警值》核定: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实行定率核定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均不适用本公告。
五、2013年及以后年度滁州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按程序定期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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