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宜地税函[2013]342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精神,结合我市存量房征管工作实际,纳税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在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或不能取得“发票所载金额”信息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调查测算并经研究决定,市区存量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以上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宜地税函[2007]3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