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芜地税函[2012]337号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皖地税函[2012]583号)转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审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做追溯调整;尚未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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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皖地税函[2012]583号)转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审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做追溯调整;尚未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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