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督促房地产企业及时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省地税局皖地税函〔2007〕41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二)营业用房、其它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三)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黄山市地税[2003]24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