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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马地税[20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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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马地税[2010]63号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皖地税〔2010〕38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调整预征率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5%;【条款废止】(二)普通标准住房,预征率为1.5%;(三)非普通标准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各单位凡确定按保障性住房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在首次预征的当月,应将保障性住房的证明材料报市局备案。
二、关于确定核定征收率(一)保障性住房及普通标准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二)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
三、关于重点清算审核项目
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选择1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并报市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纳税人清算、办理清算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程序,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已上报的清算计划,清算方案,组织落实清算、审核工作。市局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
五、关于调整个人转让非住房及建筑物预征率
个人将购买非住房及建筑物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马地税函〔2010〕22号“个人将购买非住房及建筑物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停止执行。【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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