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蚌地税函[2008]65号
三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计算增值额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同一清算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商品房,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额计算方法:根据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商品房的比例计算分摊各自的扣除项目金额,其中土地成本以销售收入按比例分摊,其他扣除项目金额以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再计算各自的增值额。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的问题
1、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严格按照商品房不同类型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未按照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执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执行时间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蚌地税函[2007]138)要求进行划分,凡2007年9月1日后实现的经营收入均按照调整后的预征率执行。
2、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实行查帐方法清算的,即按照上述计算增值额的方法据实清算;凡实行核定方法清算的,即按照预征率足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视为终结清算。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施问题
市区由稽查局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实施清算。各管理分局负责传递纳税人相关清算资料,稽查局清算完成后将清算结果反馈各管理分局。
三县地方税务局可自行确定实施清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