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补偿费用免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合财综[2008]402号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为加强土地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277号)有关规定,现将涉及收回土地补偿免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须凭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所下达的正式文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其中:
收回土地是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并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正式文件而收回的土地。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的搬迁;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的搬迁。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