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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7]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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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7]15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省地税局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以及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徽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

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 国税发[2007]11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内容
(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是: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各级税收征收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与国土、建设、规划、发改委、房管、监察等部门密切协作,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和“以票控税”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传递机制,实现房地产涉税信息的互通共享。
(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四部分: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环节税收管理、房产交易环节税收管理和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管理。
二、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税收管理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税收管理。土地使用权取得,包括从土地一级市场取得和土地二级市场取得。本环节,市县地税机关可委托契税征收机关或国土部门代征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税收。有条件的市县也可在国土部门土地交易场所设置征收窗口自行组织征收。
(二)土地使用权取得信息传递。市县地税机关按月从契税征收机关或国土部门取得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土地所在地地税机关,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管理提供基础信息,也为调整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提供信息。
(三)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建立。市县地税机关依据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相关资料建立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内容包括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方式、交易面积、交易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土地丘号、四至范围等。
三、房地产开发环节税收管理
本环节,市县地税机关应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获取的土地信息、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等资料,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信息"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为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以工程项目为核算单位的房地产税收管理提供信息支持。“一户式”存储数据库,应实现市级征管平台上的数据集中。
(一)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注册地址、注册资金、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等。2、不动产项目基本信息。如不动产项目名称、开发单位名称、建设期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筑面积、容积率、总投资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3、不动产项目收入信息。如已施工面积、已竣工面积、可销售面积(其中拆迁还原房面积)、预售房款和已销售面积、套数、单价等。4、不动产项目成本信息。如购地成本、项目贷款总金额、项目建设承包企业名称和项目承包金额、付款周期等。5、企业应纳税信息。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二)建立工程项目“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信息。如企业资质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注册地址、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等。2、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如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容积率、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3、工程项目收入信息。如合同总金额、发包单位拨款周期。4、工程项目成本信息。如分包单位及金额、单位面积建筑成本等。5、企业应纳税信息。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三)信息比对。市县地税机关设定信息比对程序,定期比对相关信息。1、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不动产项目信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中信息是否相符。2、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建设单位信息与工程项目“一户式”存储数据库有关建筑安装企业信息是否相符。3、比对建筑安装企业申报的施工单位信息与“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中有关开发企业的信息是否相符。
市县地税机关也可根据本地实际,设定其他比对方式。
四、房产交易环节税收管理
本环节,市县地税机关要利用从房管部门取得的房屋交易信息、从契税征收机关取得的契税征管信息以及企业纳税申报信息,建立房屋信息数据库,并实现存量房交易相关税收“一窗式”征收。
(一)建立房产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房产基本信息。如房产所在地小区名称、幢号、门牌号、建筑时间、面积、用途等。2、房产交易信息。如交易双方名称、交易面积、交易方式(买卖、赠与、继承等)、交易价格等。3、完税信息。如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交纳情况与发票号码等。
(二)房产交易环节税收管理。房产交易,包括存量房和增量房交易。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市县地税机关可委托契税征收机关、房管部门代征存量房交易相关税收,有条件的市县可在房管部门设置窗口自行组织征收。增量房税收征管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产交易信息传递与比对。市县地税机关按月从契税征收机关、房管部门取得房产交易信息资料,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将传递来的应税信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项目申报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收入信息进行比对。
五、保有环节税收管理
本环节,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接收的房产交易信息和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信息与征管系统纳税人申报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信息进行比对,以加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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