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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6]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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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皖地税政三字[1996]182号

各行署、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皖政秘[96]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复的意见办理,即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银行金融机构证明的,经市县(市)地税部门审定,可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扣除。凡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的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银行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扣除。
2、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用房的具体划分界限,省政府已授权暂由各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各地可根据建筑面积、单位面积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装修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条款废止】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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