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地方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政一字[1996]175号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为做好涉外地方税收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缴纳地方税收适用税收法律、法规问题 根据有关税法和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缴纳地方税收适用以下法律、法规:【条款废止】(一)全国人大1991年4月9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二)全国人大1980年9月1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修正并同日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三)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四)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五)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六)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八)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暂行条例》;(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暂行条例》;(十)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今后,有新增加的适用法律、法规,由省地税局另行通知。
二、关于征管资料问题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涉外企业税收征管资料。征管资料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的纳税情况。其中,企业基本情况应主要包括:
企业投资各方名称、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生产经营范围和期限、开业日期、企业房产情况、车辆情况、企业法人代表、企业会计机构、开户银行帐号、从业人员情况等;企业纳税情况包括:
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证以及帐务报表等。建立健全征管资料,既要主动争取接管国税部门的移交(原则上宜是原始资料,也可以是复印资料),也要通过开展税务登记自行收集。
三、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4月份以前发生的欠税处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缴纳的地方税收自1996听2月份起均由地方税务局责任征收。2月份以前(包括以前年度)发生的欠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追缴。对批准缓缴到期的,要及时清理入库;未到期的要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对无批准手续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缴入库。并加收滞纳金;对偷税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关于缴纳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5年及以后年度因超原工商统一税税负负多缴纳的营业税返还问题按照规定,如果现行缴纳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其在1995年度因超原工商统一税税负多缴的营业税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予返还。在4月底以前,已由省国税局审核批准的,由各地国税部门办理具体返还手续,否则,由各级地税部门逐级报省地税局批后办理返还手续;其在1996年度及其以后因超原工商统一税税返还问题省局将另行制定办法。
五、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普通发票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的普通发票,由各地参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普通发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的纳税申报表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的纳税申报表,由各地按照所属税种适用的纳税申报表印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