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经研究决定,我市土地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查实征收,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朝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朝地税函〔2013〕42号)及《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朝地税函〔2010〕100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