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丹地税发[2015]11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以来,各单位工作部署积极主动,清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清算成效不够显著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政策执行口径
为体现税收公平、公正,避免因各单位采用清算方法不统一所带来的征纳矛盾。各单位对《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12〕92号)下发前已经下达《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清算项目,应按《通知书》执行。辽地税函〔2012〕92号文件下发后已经下达《通知书》的清算项目,原则上按《通知书》执行,如果纳税人对原清算方法有异议,可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核确认。至今没有下达《通知书》的清算项目及今后新发生的清算项目,全地区统一按 辽地税函〔2012〕92号文件执行,即采用二分法进行清算,各单位要及时做出调整。
二、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政策性强,操作环节复杂。各单位在做好清算工作业务骨干选拔培养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向被清算纳税人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深纳税人对政策的理解,引导好其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遵从。对征纳双方分歧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积极稳妥地推进清算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和数量,提升工作效率。要加强查补税款入库管理,力争做到清算结束,税款结清。使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市局于2014年10月9日下发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屋类别划分的指导性意见》停止执行。